前言:立法院五月十五日三讀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將持有二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座落基地,或符合依定條件的土地移轉及符合一定金額小客車特種貨物將納入課稅範圍。據財政部表示,開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是為健全房市及強化房市及強化租稅公平,符合社會公益,讓民眾以合理價錢購屋。

 
一、 條文簡介:

【一】第二條:
1、特種貨物項目: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二、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三、遊艇:每艘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五、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六、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第二項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2、立法理由  
   
()衡酌現行土地及房屋短期交易稅負偏低,甚或無稅負爰於第一款規定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為課稅項目,並參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規定,將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納入課稅項目,以健全房屋市場。
   
()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將達一定金額之高價貨物納入課稅項目,以符社會期待,兼顧量能課稅原則。
   
()第五款明定依國際公約規定得進行交易之保育類動物及其產製品,且達一定金額者納入課稅項目,以符社會期待,並兼顧保育政策。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二】第三條:
1、銷售房屋、土地、特種勞務之範圍:
  一、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
  
二、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特種勞務
  本條例所稱
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指產製廠商於中華民國境內辦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且產製特種貨物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2、立法理由:
  一、對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特種貨物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係屬當前政策需要,在本條例施行前購買該特種貨物者,納稅義務人可選擇持有超過二年始銷售,以免除租稅負擔;如將本條例施行前完成移轉登記之不動產一律排除在外,等同鼓勵民眾在本條例施行前大量購置並囤積不動產,反造成房屋價格短期內更為飆漲,且如在本條例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不動產始納入課稅,形同一年或二年後始有課稅案件,政策效果將大打折扣,與本條例立法意旨有違,爰予明確規範。


【三】第四條:
1、條文: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及特種勞務,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
  
一、產製特種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二、進口特種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
   
三、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特種貨物者,為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四、免稅特種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
  
五、銷售特種勞務者,為銷售之營業人,於銷售時課徵

【四】第五條:
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2、立法理由:對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旨在健全房屋市場,爰參照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二等規定,定明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房地之情形,排除課稅,以符合本條例立法意旨。


【五】第六條:
1、特種貨物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情形:
 一、供作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物復運回廠或出口者
  
四、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依其設立性質專供教育、研究或實驗,或專供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之用者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救助之用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非供自用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定明特種貨物之免稅範圍:
    
()供作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者應予免稅,以避免重複課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屬境內消費稅,運銷國外及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物復運回廠或出口者,未在國內消費,應予免稅
   
 ()基於獎勵國民從事教育、研究或實驗,並鼓勵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爰訂定第四款。
 
 二、考量小客車若基於業務需要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救助之用者,允宜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爰訂定第二項。
  
三、參照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及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規定,於第三項定明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非供自用者免稅。


【六】第七條:
1、條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為百分之十。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2、立法理由:參考美國、香港及新加坡之立法例,訂定稅率。


【七】第八條:
1條文: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不在其內。
  前項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如係應徵貨物稅或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其銷售價格應加計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在內。
2立法理由:參照營業稅法第十六條,定明銷售價格之計算方式。


【八】第十條:
進口特種貨物之完稅價格,應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之數額算之。
  前項特種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或營業稅之貨物,應按前項數額加計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後計算之。

二、 重點說明:
(一) 依據上開條文規定,非自用住宅1年內轉手,課徵15%奢侈稅;1年以上、未滿2年內轉手,則課徵10%奢侈稅。若因調職、非自願性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房屋、房屋遭法院拍賣或因都市更新等情況,就不課奢侈稅。

(二) 又所謂持有「2年」房地產的時間計算是從買進房地產『過戶日』開始,到賣出『簽約日』為止。依據施行細則規定,營業人自地自建、合建分屋、合建分售、附買回條件的合建分屋、以及售後退回再賣的房屋及其座落土地,都不課奢侈稅。據財政部官員表示,開徵奢侈稅的目的,主要為了打擊投機炒房地產,因此,可以增加市場供給的建商推案,基本上排除課稅。況,建案有銷貨退回再出售的情形,排除課稅應屬合理。


(三) 高消費貨物部分,如小客車、遊艇、飛機、直升機及超輕型載具,單價在新台幣300萬元以上,需課10%奢侈稅。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製品,需課10%奢侈稅;若屬於非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不課稅。50萬元以上高額家具,需課10%奢侈稅。

(四) 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50萬元以上的入會權利,課10奢侈稅,例如高爾夫球證。但屬於可退還保證金性質,不包括在內。


(五) 符合文化資產保護法規定的古物買賣是免稅,因此,日常使用桌椅、櫥櫃及床等家具,若屬於文化資產保護法所規定的古物(骨董床、骨董桌等),免徵奢侈稅。

(六) 又奢侈稅係採自動誠實申報事後查核制度,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計算稅額申報繳納,稽徵機關事後再就查得資料稽核。如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稅額,該條例第22條第1項、第23條各款規定,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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