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暖化議題近幾年來成為眾所矚目焦點,因為從工業革命以來,已造成大氣中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濃度急速增加,產生愈來愈明顯的全球增溫、海平面上升及全球氣候變遷加劇的現象,導致地表平均溫度在20 世紀中上升攝氏0.6 度,對水資源、農作物、自然生態系統及人類健康等各層面造成日益明顯的負面衝擊。 

氣候變遷跨政府小組-IPPC的成立
爲研究及預測人為排放形成溫室效應對地球環境所造成的影響,1988 年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世界氣象組織創立之氣候變遷跨政府小組(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即是以檢討全球暖化為宗旨之科學機構。

氣候變遷跨政府小組預測,如果對於人為排放二氧化碳的數量不加以限制,大氣溫度將會於21 世紀末上升攝氏1.4 度至5.8 度,導致降雨、土壤水分、海平面的上升、天氣異常與病媒體的遷移,將破壞世界經濟體運作以及人口的健康。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的通過 

要將溫室氣體排放量控制於安全標準範圍內,以減緩大氣溫度持續上升的問題,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須在2015 年後開始下降,讓2050 年的排放量低於1990 年的40%至45%。欲達到此目標,須仰賴政府、企業與民眾合作,使能源利用能有重大變化,以及提升效率、研發替代能源及科技創新等,藉此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
為此,聯合國於1992年地球高峰會舉辦之時,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對「人為溫室氣體」(Anthropogenic Greenhouse Gas)排放做出全球性管制的宣示。


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的締約
此外,欲進一步落實溫室氣體排放管制工作,於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舉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通過具有約束效力的「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以規範工業國家未來之溫室氣體減量責任。

民間碳揭露計畫的發起 

2002年民間自行發起碳揭露計畫,鑑於溫室氣體排放造成之全球暖化問題益加嚴重,未來溫室氣體排放可能將影響企業經營,為喚醒民間環保意識,並瞭解企業對溫室氣體排放之實踐成果,邀請全球前500 家大公司接受問卷之調查,以揭露氣候變遷影響企業營運之資訊。

G8高峰會的認同與重視 

隨著世界各國對地球環境的重視,在2008年7月於日本召開的G8高峰會裡,環保減碳議題成為討論重點,八大工業國領袖也於會後達成同意2050年溫室氣體減半方向,並藉由長期發展綠能產業,達到環保減碳目標。

ICT產業的外在環保法規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聯合國大會為了回應「第二次世界氣象大會」的建議,在1990年年會中通過設立「政府間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談判委員會」(Intergovemmental Negotiating Committee for a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INC/FCCC)的決議,並授予它起草公約條文及任何必要法律工具之權利。
「政府間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談判委員會」於1991年2月4日至14日在華盛頓召開第一次會議,這也是聯合國首次正式就氣候變化問題進行討論。1992年5月,在歷經5次的會議與超過150個國家的談判後,於1992年5月9日在紐約的聯合國總部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 簡稱FCCC);希望藉此可降低來自經濟活動的氣體排放,減緩氣候變遷對全球帶來之衝擊。
1992年6月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UNCED, 又稱里約「地球高峰會議」)中有155個國家簽署這項公約。1993年12月21日第50個國家通過批准後,1994年3月21日公約正式生效,最後簽署公約成員逾170國,不過公約對會員並無強制力,主要是由會員決定要否自願性遵守公約承諾。
此公約自1992年6月20日至1993年6月19日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開放供聯合國會員國或任何聯合國專門機構的成員國或國際法院的當事國和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簽署。
氣候公約的終極目標是-「將大氣中人為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一個不會危及氣候系統的水準」。公約要求37個工業國(即公約的「附件一」國家,包括:OECD的24個成員、歐盟、前蘇聯及前東歐共產國家)率先負起責任,必須於「公元2000年將CO2及其他溫室氣體排放量回歸本國1990年水平」。



但因各國在減量成本的負擔上並不相等,加上公約中承諾不具約束力,2000年絕大多數「附件一」國家將無法達成溫室氣體減量之目標,使得該承諾形同具文。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主要內容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共有26個條文與2個附件(包含附件一與附件二),此兩項附件均係為成員分組名單。為了有效防止溫室效應,並斟酌考量各國不同的經濟發展與自然環境,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要求各國應承擔共同但程度不同的責任。
1.公約「附件一」所列成員共37個,包括:24個經濟開發暨合作組織(OECD)國家,歐盟(EU)和12個經濟轉型國(前蘇聯及東歐),其責任為:
l 公元2000年將CO2及其他溫室氣體排放回歸至本國1990年的水準。
l 提交國家通報,敘述達成目標所採取的「行動方案」與預期效果。
2.公約「附件二」的成員包括經濟開發暨合作組織的24個成員及歐洲聯盟,其責任為提供及協助開發中國家新興和額外資金與技術以因應氣候變遷。
3.不包括在公約「附件一」的成員(亦即非附件一國家):包括以77國集團與中國(G77/China)為首之開發中國家及一些新興工業國,其責任為:
l 進行本國溫室氣體排放資料統計。
l 在第一次國家通報中,敘述本國國情、溫室氣體統計及擬採行防制步驟之一般性描述。



京都議定書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於1997年12月1日至11日於日本京都舉行,通過「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賦予39個公約國成員在2008至2012年具約制力的溫室氣體排放目標,規定工業化國家到2008年至2012年間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與1990年相比至少削減5%。
希望藉由此一法律上具約束力的承諾,保證要使這些國家大約在150年前開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上升趨勢產生逆轉;但「京都議定書」並沒有加諸包括南韓在內的開發中國家任何新的責任,且連溫室氣體排放量名列前茅的美國都未加入締約國,其目標就無法全面實現。
京都議定書將幾種氣體定義列為須管制的溫室氣體,如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氟氫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
上述6種溫室氣體中,研究報告指出對全球暖化影響最大者,當屬因燃燒化石燃料帶來的二氧化碳及甲烷,因此如何降低人類活動產生的碳排放,成為京都議定書之首要任務。但京都議定書未明定達成排放減量之方法,僅提議可利用三個彈性機制協助簽署國履行排放減量義務,分別是:「排放權交易計畫」、「聯合減量」與「清潔發展機制」。

京都議定書主要內容 

「京都議定書」議定書的全文共28條及A、B兩個附件,主要內容為:
1.減量時程與目標:名列於京都議定書附件一裡之39個公約國成員,應於2008至2012年間達成減量目標,同時採差異性削減目標之方式:歐洲聯盟及東歐各國8%、美國7%、日本、加拿大、匈牙利、波蘭6%,另冰島、澳洲、挪威則各增加10%、8%等。
2.管制六種溫室氣體,其中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管制基準年為1990年,而氟氫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為1995年。
3.制定「排放權交易計畫」、「聯合減量」及「清潔發展機制」等三種彈性機制。
4.森林吸收溫室氣體之功能納入減量計算,即1990年以後所進行之植林、再植林及砍伐森林所造成之溫室氣體吸收或排放之淨值,可計算於減量之中。
5.簽署:1998年3月16日起至1999年3月15日止,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開放公約成員簽署,其後開放加入、批准、接受或認可。
6.生效:當認可議定書國家達55國,且認可國家中「於京都議定書附件一裡列名成員」之1990年CO2排放量須至少須占全體「附件一成員」當年排放總量之55%,則議定書於其後第90天開始生效。

京都議定書三種彈性機制 
京都議定書中一項新的特點是允許進行國際合作計畫,來達到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的承諾。納入減量計算的溫室氣體除了二氧化碳外,亦包含甲烷等合計共六種氣體(CO2 、CH4、N2O、HFCs、PFCs、SF6)。同時將達成減量目標的期間由固定的一個年度,擴大為一個五年的期間,讓各國可以選擇在最便利與最具經濟效益的期間內執行。
此外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為協助公約國能以經濟有效及更具彈性之方式,履行其溫室氣體的減量承諾,京都議定書中第六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分別訂出之聯合減量 (Joint Implementation, JI)、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與排放權交易計畫(Emission Trade, ET)。
由於此三種彈性機制之原則、方式及規則尚未明確,各締約國於第四次締約國大會(COP-4)所通過之「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計畫」中決議將此三種機制進行研討,並以清潔發展機制為優先考量,研討所獲共識將在第五、六次締約國大會中提出討論。
1.共同執行:主要是由公約附件一國家提供資金或技術給公約其他附件一國家,進行溫室氣體減量計畫。其第一個起算期從2008年至2012年。
2.清潔發展機制:係由公約附件一國家提供資金或技術給公約非附件一國家,進行溫室氣體減量計畫。其第一個起算期從2000年開始。這個機制主要目的是要協助開發中國家達到永續發展,並協助附件一國家履行「京都議定書」之承諾。由於它允許公私部門的共同參與,被各國視為未來最有潛力與最有機會的機制。
3.排放交易:僅限於京都議定書附件一所列國家之間才可進行,第一個起算期為2008年至2012年。

碳揭露計畫 

有別於京都議定書具國際協定之法律強制性,2002年由民間自行發起之碳揭露計畫,是因全球35 家管理達4.5 兆美元資產的機構投資人,鑑於溫室氣體排放造成之全球暖化問題益加嚴重,未來溫室氣體排放可能將影響企業經營,為喚醒民間環保意識,並瞭解企業對溫室氣體排放之實踐成果,邀請全球前500 家大公司接受問卷之調查,以揭露氣候變遷影響企業營運之資訊。

民間碳揭露計畫的逐步推廣 
根據首次碳揭露計畫報告,當時接受調查的公司中只有8%揭露碳排放,佔金融時報500 大公司的47%,僅有少部分公司在發表財報時同步揭露他們的溫室氣體排放;到2005 年,參與第三次碳揭露排放報告的機構投資人有143 家,管理總資產超過21 兆美元。當次碳揭露計畫報告顯示,金融時報500 大公司對氣候變遷的認知與相關資訊的揭露已有顯著提升,氣候變遷在投資人心目中逐漸變成重大的股東價值。加上京都議定書與歐盟排放權交易計畫的實施,讓越來越多企業願意主動揭露其溫室氣體排放資料。
然而,第三次碳揭露計畫報告的排放資料顯示企業認知與執行兩者間落差極大。原先於2003 年認可氣候變遷是潛在商業風險或機會的公司,只有半數實施排放減量計畫,甚至不到半數公司設定出排放減量目標。尤其是受到氣候變遷高度衝擊產業,例如石油與天然氣集團、陸上運輸業和航空業,揭露的比例低於50%;低度及中度衝擊的產業,則提出許多有關氣候變遷與財務關連性的疑問,如金融服務業忽視氣候變遷是因認為排放規定的直接風險及實質影響對其相對較低,但金融機構並未將其提供貸款與信用服務給客戶帶來的間接碳風險納入考量。
參加2007年碳揭露計畫報告的企業高達383 家,管理總資產達41兆美元,公司數目在金融時報500 大公司的比例提高到77%,較2002 年之公司數目成長45%。但公司有無訂定降低碳排放量之策略與計畫,有制定減碳計畫與目標的公司比例,與2005 年第三次碳揭露報告之調查結果相去不遠。雖然近8 成企業願意提供碳排放量之統計資料,不過公司內部訂有減碳計畫者卻僅有4成。可見大部分公司雖意識到溫室氣體排放對環境影響甚鉅,但真正實踐減碳政策,或是有計畫地改變經營模式者,仍屬少數。

主要揭露溫室氣體內容 

碳揭露計畫欲瞭解企業本身之溫室氣體排放量,並藉此得知企業為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投入的心力,諸如企業為減量溫室氣體投入的成本、設定之減量目標、為達成減量目標而制定的計畫等。為調查公司之溫室體排放量,碳揭露計畫請公司公佈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數據,係跟隨國際研究機構與京都議定書發展之定義與測量方法。
企業須揭露的溫室氣體如京都議定書定義之六類: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氟氫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企業測量溫室氣體排放量時,應如「溫室氣體議定書:企業會計與報告標準」所示,將可能排放溫室氣體之原因劃分為係企業組織本身的直接排放,或是價值鏈上下游無直接關聯的間接排放、與其他間接排放。所謂「直接溫室氣體排放」是基於電力、熱或蒸氣的製造,物理或化學加工,原料、產品、廢棄物和員工的運輸,以及逸散性排放;「間接排放」則因進口電力、熱或蒸氣產生的溫室氣體。「其他間接溫室氣體排放」則係由報告公司的活動所導致,但由其他公司擁有或控制的來源所產生之,例如員工差旅、委外活動、產品、原料和廢棄物的運輸、廢棄物的排放、員工通勤、進口原料的製造、產品最終處理的排放。除此之外,再依排放來源區分為係固定燃燒源、移動燃燒源、製程排放與逸散性排放源,分別以排放係數將溫室氣體排放量加以量化,藉此得知企業設備與經營活動排放量之比重及原因,以作為企業改善廠房設備與促進落實減量目標之決策依據。




G8 Summit高峰會 
在2008年7月於日本召開的G8高峰會裡,環保減碳議題成為討論重點,會後八大工業國領袖達成同意2050年溫室氣體減半的大方向,並預期在聯合國2009年全球氣候變遷談判中,達成更具體的環保減碳方案;與會國家也同意藉由長期發展綠能產業,達到環保減碳目標。
在此次高峰會中,包括美國在內的G8工業國,實質上已經就2050年為止全球碳減半議題在實質上達成協議、建立共識,針對聯合國有關氣候變化問題的談判和造勢獲得成果。有關減碳長期化目標之基準,G8工業國共識是以現況為標準,到2050年為止減碳50%。

各國補助政策的施行 

此外,在G8高峰會召開之前,德國、日本、英國等近來也針對綠能產業陸續發布最新補助政策,德國國會於2008年6月新修的替代能源法案,提高了風力發電補助,陸上風力發電補助由現在的每千瓦0.079歐元,提高到0.092歐元,海上風力發電補助則由現在的每千瓦0.09歐元,提高到0.13歐元,未來需求可望提升。
日本內閣總理大臣福田康夫2008年6月9日宣布,日本將在 2020年前提高太陽光電使用量10倍、2030年前提高至40倍及新建住宅70%以上採用太陽能電力等目標,新能源政策具體化後,日本可望重回全球太陽光電領導地位。




此外,日本東京都議會於2008年6月25日通過環境保育法修訂案,納入強制性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法規與引進限量與交易制度機制。該法將規範東京都內1300餘家使用電力與能源數量超過1500公秉當量之企業。
東京都政府預計將於2008會計年度(2009年3月底結束)設定公司之排放量基準。受列管企業將需要使其2020年排放量比較2005-2007年期間平均排放量年降低15-20%。企業界除自行減量外亦可透過2010年4月開始運作之排放交易制度來購買碳額度以符合目標。此法將使日本企業首度受到排放量之限制,若是未能符合規定企業,將會遭到最高50萬日圓之罰金。
在其他歐洲國家方面,有使用替代能源或再生能源的趨勢。如英國於2008年6月宣布在未來12年將再生能源使用量增加十倍,於2020年達成全國15%的能源來自再生能源的目標。







西班牙工業部於2008年7月1日對太陽光電補助法提出新案,建議補助遞減幅度提高約35%,遞減後,一般裝置於屋頂的太陽光電設備者補助0.33歐元,而太陽能發電廠或是地面裝置太陽光電設備業者補助0.29歐元,另提議設定3億瓦上限,該法預計於2008年9月起實施,且新申請案要等到2010年才開始補助。

其他歐美環保規範 WEEE(廢電子電機設備指令) 

廢電子電機設備指令(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Directive 2002/96/EC, 縮寫:WEEE)為歐盟在2003年1月27日所通過的一項環保指令,制訂所有廢棄電子電機設備收集、回收、再生的目標,主要針對十大類別的電子電機產品進行管制。
歐盟規範WEEE指令的目的,在於減少(Reduce)電器廢棄物的產生及增加廢電器之再使用(Reuse)、再生利用(Recycle)及其回收再利用(Recovery),以其減少廢棄物的處理量,同時在電器的生命週期中對所有操作者的環境績效加以要求而得到改進,包括生產者、銷售者、消費者以及直接涉及報廢電子電機設備處理人員等,以減少環境污染,提高對自然資源的使用率。

RoHS(危害性物質限制指令) 

危害性物質限制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Directive 2002/95/EC, RoHS)是歐洲聯盟在2003年1月27日所通過的一項環保指令,於2006年7月1日起生效,主要規範電子產品的材料及工藝標準,藉此削減電機電子設備產品使用有害物質。
RoHS主要管制電機電子產品中使用重金屬(鉛、鎘、六價鉻及汞)與溴化耐燃劑(PBBs 與PBDEs)六種化學物質,(不包含WEEE指令中所規定的第8類醫療設備與第9類監測和控制器械),各會員國自2006年7月1日起,銷售於市場的新電子與電機設備必須不含上述規定限制使用的六種化學物質。而原先列於例外之阻燃劑 - 十溴聯苯醚(deca-BDE)自2008年7月1日起,禁止用於所有銷往歐洲的電子電機產品。

EuP(耗能產品環保設計指令) 
EuP為Directive on the Eco-design Requirements for Energy Using Products 2005/32/EC的簡稱,即建立「耗能產品環保設計指令」。EuP指令主要是針對耗能產品(除了運輸工具以外,包括人員或貨物運輸工具),進行生態化設計之要求,並明文規定產品製造商必須採用生命週期的思考方式,將生態化設計的要求融入產品設計開發之中。
製造商必須評估產品於整體生命週期的環境考量,並將與產品相關的環保特性,以量化的方式建置成產品的生態說明書(Ecological Profile),並藉由產品生命週期之評估,尋求其他可能的替代技術,藉以提昇產品的環境績效,開發出對環境更友善的產品。

Energy Star(能源之星)
 
能源之星(Energy Star)為由美國政府所主導,主要針對消費性電子產品之能源節約計劃,美國環保署(EPA)於1992年起推行,以降低能源消耗及減少發電廠所排放的溫室效應氣體。
能源之星為自願性標章計畫,希望能鑑別並推廣能源效益產品,由政府與工業界合作推動,製造出省能、高效率的產品,並確保製造商生產及大眾使用能源之星產品時,除可節省電力的使用,並可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以達改善環境品質的最終目標。此計劃並不具強迫性,自發配合此計劃的廠商,就可以在其合格產品上貼上能源之星的標籤。
目前能源之星計畫全球參與國家,包含:美國、加拿大、日本、台灣、澳大利亞、紐西蘭及歐盟等國,除加拿大與澳洲各額外引進家用電子產品等數項方案之外,其餘各國皆以辦公室設備方案為主要推廣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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