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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10 週五 201116:34
  • 可扣抵稅率

兩稅合一實施後,公司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股東可用來扣抵綜合所得稅。若投資人參加高扣抵公司除權息,有機會享受退稅優惠。 「可扣抵稅率」怎麼算?能為個人帶來多少節稅效果?會計師舉例,A公司去年股息可扣抵稅率為30%,投資人若配到1000元的現金股息,由於公司已繳交300元的稅,收到股息的投資人將享有300元的扣抵稅額。 若王先生應繳所得稅率為13%,如果參加A公司除息,領到1萬元現金股息,公司可扣抵稅額比率是30%,則可以退稅1700元,加上股息獲利,總共可賺取1萬1700元。 試算:現金股息10,000元(30%-13%) = 1,700元 不過,如果王先生應繳個人綜合所得稅率為40%,參加A公司除息後,反而要多繳稅1000元,實際參與除息,獲利只有9000元。 試算:現金股息10,000元x(30%-40%) = -1,000元 因此,專家表示,參與除息時,若選擇高可扣抵稅額的個股,除了賺取股利,又可節稅,一魚兩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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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法律學分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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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10 週五 201116:33
  • 糾正錯誤的法律觀念 ...你不可不知


作者:王麗能律師
第一則 正確觀念:「簽名」有效,用「印章」代簽名也有效。
錯誤觀念: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第二則 
正確觀念: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個人要。
錯誤觀念: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第三則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只有「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和解可以「撤回告訴」結案;至於大部分的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民事和解後,院檢方仍需依法處理刑案。 錯誤觀念: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銷案。
第四則 
正確觀念: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夫債妻不用還。
錯誤觀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
第五則 
正確觀念:抵押權必須到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登記,而且登記完成後才能取得抵押權。
錯誤觀念:債務人交給您所有權狀,您就能享有抵押權。
第六則 
正確觀念:著作如果具有原創性,不需登記,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
錯誤觀念:別人的著作如果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第七則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才有刑罰問題,民事案件無關犯罪,當然沒有坐不坐牢的問題。
錯誤觀念:民事被告也會坐牢。
第八則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除以書面為之並經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證人簽章外,尚須至戶政機關辦完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才消滅。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後婚姻就結束。
第九則 
正確觀念:女兒也好,養子也好,都享有繼承權,而且原則上應繼分和兒子或親生子女都一樣多。 錯誤觀念:女兒是潑出去的水,沒有繼承權;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第十則 
正確觀念:繼承遺產不但繼承「權利」,同時也要繼承「義務」,因此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
錯誤觀念:繼承遺產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第十一則 
正確觀念:離婚後,子女不一定歸父監護也不一定歸母監護,甚至可交由適當的第三人監護。
錯誤觀念:離婚後,子女均歸父親監護。
第十二則 
正確觀念:案件必須等「確定」勝訴才算勝訴。第一審或第二審勝訴,官司不一定會贏到底。
錯誤觀念:只要拿到勝訴判決書,官司就贏了。
第十三則 
正確觀念:民事案件確定打贏官司時只拿到一紙勝訴判決書,如果對方不主動履行,必須另外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否則法院不會主動幫您實現債權。
錯誤觀念:民事案件取得勝訴且確定的判決後,法院會主動幫您執行。
第十四則 
正確觀念: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案件,不一定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錯誤觀念: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第十五則 
正確觀念:知名品牌的圖樣(LOGO)通常都有註冊而享有商標專用權,如擅自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將違反商標法,不但構成犯罪要坐牢同時還要賠人家錢,絕對劃不來。
錯誤觀念: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圖樣(LOGO)好看又好賣,我可以仿照圖樣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來增加銷售量。
第十六則 
正確觀念: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買方只取得要求過戶的請求權而已,至於不動產的所有權是以「登記」為準,因此所有權是由先完成過戶手續的人取得,不一定是先簽買賣契約的人。
錯誤觀念:一地數賣時,先簽買賣契約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的所有權。
第十七則 
正確觀念:如親人願出庭作證依法可當證人,只是證據力法院可能會認較薄弱。又在法定親等內親人依法可拒絕作證。
錯誤觀念:親人不能作證。
第十八則 
正確觀念:不可以虐待兒童或青少年,否則主管機關可以介入。
錯誤觀念:孩子是我的,我高興打就打。
第十九則 
正確觀念:訂婚或結婚都是身分行為,應該尊重當事人意願,故應由男女雙方本人決定,父母不能作主。
錯誤觀念: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訂立婚約或結婚。
第二十則 
正確觀念: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任何人都可以干涉。
錯誤觀念:先生毆打太太是家務事,別人管不著。
第二十一則 
正確觀念:與其請律師見證,不如請律師撰寫契約內容。 錯誤觀念:經律師見證的契約絕對沒有糾紛。
第二十二則 
正確觀念:契約簽訂生效後,除非「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否則如只有一方要解約時,必須符合法定或契約約定條件才可片面解約。
錯誤觀念:簽訂契約後高興解約就能解約。
第二十三則 
正確觀念:「收養」在法律上的效力很大,被收養人不但改從收養人的姓,而且與親生父母的法律關係將因此中斷,因此要慎重。 
錯誤觀念:為了讓孩子從母姓,可以找個與母親同姓的人來收養。
第二十四則 
正確觀念:訴訟應向哪一個法院提起有一定的規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以「被告」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錯誤觀念:原告可以任意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則 
正確觀念:只要在檔上有簽名或蓋章的人都要負法律責任的,蓋章或簽名當保證人後,日後被保證人如果不履行義務,保證人就要依法代負履約責任,不是開玩笑的。
錯誤觀念:親友拜託作保時礙於人情而簽個名或蓋個章不會有事。
第二十六則 
正確觀念:倒會除有民事責任外,並不一定成立刑事犯罪。
錯誤觀念:會首倒會就構成犯罪。
第二十七則 
正確觀念:只要雙方意思一致,即使只是口頭約定也可成立契約。
錯誤觀念:沒有書面,契約就不成立。
第二十八則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的兩個證人必須確實知道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否則離婚要件不成立,離婚不生效。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可以隨便找人當證人。
第二十九則 
正確觀念:離婚只是夫與妻之配偶關係消滅,至於子女與父母因本於天然血統而發生的關係不會受影響。
錯誤觀念:父母離婚後歸他方監護之子女與另一方即斷絕父母子女關係。
第三十則 
正確觀念:所謂契約必須是「雙方」合意的內容,如果送貨單上賣方片面加註的事項買方沒有同意的話,不能主張是契約內容。
錯誤觀念:送貨單上「片面」的附註事項可以構成契約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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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法律學分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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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10 週五 201116:33
  • 你撥的電話號碼不對!

要看~勿說電話號碼  !!
這次的受害者以台北縣永和市為主,但由於犯罪者可能四處遊走,因此基本上全台灣的民眾都是受害者,由於這是智慧型犯罪的一種,請大家用力傳信!
以下是中華電信的回答:
若遇到有人打錯電話,就請你直接問他是撥幾號,而你只要告訴他"
你的話號碼不對 "就好了,不要傻傻的..........老實說出自己的電話號碼
步驟一 犯罪者先侵入電信機房、電信分接中心,然後以查話用的電話機,任意挑選線路,然後讓該線路的住戶響鈴。
步驟二 響鈴之後,住戶接聽電話,犯罪者(聲音甜美的女性)便立刻詢問住戶:「對不起,請問您府上的電話是多少?我可能打錯電話了」
步驟三 住戶基於協助的心情,告知對方該電話為xxxxxxxxx
步驟四 
犯罪者還刻意重複?真的「xxxxxxxx」嗎?
步驟五 住戶回答說是啊!沒錯啊!
步驟六 犯罪者就立刻回答說:「啊!很抱歉!我打錯電話!」
步驟七 
之後犯罪者不只可以透過偷接線路或侵入電信網路的方式「撥打這支電話」、而且還得知這支電話的正確「電話號碼」
步驟八 
之後犯罪者透過「中華電信的兩個大漏洞」:下班時間沒有專人接聽服務電話,所以來不及終止電話服務。
騙子就利用020301234這隻控制「0204限制撥插的加密電話,加上「用戶的電話號碼」,進行密碼的修改,使住戶無法自己撥打0204的電話,而且,住戶也無法自行變更「密碼」,因為這時候,密碼被犯罪者搶先設定了。
步驟九 接下來,犯罪者就開始瘋狂打0204的電話:通常犯罪者會打以下的0204電話:0204888XXX的電話。
步驟十 由於每次只撥打不超過 一兩百元,因此很多住戶以為是家中小孩盜打,所以都自行繳錢了事。
步驟十一 犯罪集團因此獲利超過數百萬至數千萬元!
把這封信轉寄給您的所有朋友吧!
這是跟時間賽跑的防恐怖偷錢份子的戰爭!
每多一秒鐘,就不知道有多少人受害!!
若遇到有人打錯電話,就請你直接問他是撥幾號,而你只要告訴他"你撥的電話號碼不對."就好了,不要傻傻的說出自己的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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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work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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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10 週五 201116:32
  • 車上有聽CD者要知道哦! 持有盜版CD的人一定要看

持有盜版 CD的人一定要看,尤其車上撥放音樂時 
如果您有開車 , 就請您看一看吧 !! 
總之就是說 ...... 遇到臨檢 
咬住自己是從夜市買盜版 CD 就對了啦 
不要說是朋友的,借的,也不要說自己燒的 CD 
六月份起強烈取締 
大家 牢記這些法律常識,有備無患。盜版的,還是少帶一點。 
如果您有開車 , 就請您看一看吧 !! 
總之就是說 ..... 遇到臨檢 
咬住自己是從夜市買盜版 CD 就對了啦 
不要說是朋友的,借的,也不要說自己燒的 CD 
-------------------------------------------------------------------- 

收到下面的一封信 , 請大 家告訴大家 ! 
在下一位朋友最近被臨檢 ... 警察除了照例檢測酒精濃度以外,已開始會「請車輛駕駛配合打開音響換片箱」或「隨身攜帶的 CD 」! 
經在下友人詢問結果 : 主要 用意在檢查是否有「盜版光碟」與「盜版 CD 」! 
舉凡音樂、軟體、作業系統等只要不是原版都將被告發! 
景氣低靡、時機壞壞,上路還是小心為妙 ...
IGS 
一位 修過法律課程的同事陳述的; 
告訴大家幾個觀念
1. 
警察如果沒有搜索票 , 根據 憲法第八條規定不能檢查你的行李箱
------ 
這點 還是對的! 
2.. 
如果你買盜版 cd 是那 種夜市買的光碟上還印有專輯名稱的那你慘了,鐵死無疑,依著作權法 93 條規定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
------ 
錯!! 妳會活得好好的! 著作權法及我國其他法律根本沒有處罰盜版的「購買」人 , 當警方問你光碟從哪來的? 
如果他說他有合理犯罪的懷疑時 
你一定要說是在夜市買的 ! 
第一:自己沒有任何刑事責任,頂多東西被當違禁品沒收(且可否沒收還有問題!) 
第二:夜市是流動的,你也不用舉證確定的購買來源。但是,要注意,當有人問你買這塊光碟幹嘛用的? 
1.
一定要回答是要「在家裡」「供自己使用」的 。
2. 
千萬別說是要賣或要租給別人的 (違反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2 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
3. 
千萬別 說是要借給別人的 (違反第 93 條第 3 款、 第 87 條第 2 款散布或意圖散布非法重製物罪, 處 2 年以 下徒刑)
4.. 
也別說是公司或營業要用的 ( 違反第 93 條第 3 款、 第 87 條第 5 款明知為非法電腦重製物而作為直接營利使用罪,處 2 年以下徒刑)
5. 
也不能說是要在社團或學校等公開場合 ? ( 違反 第 92 款非法公開播送、上映、演出、展示罪,處 3 年以下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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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work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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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10 週五 201116:31
  • 簽和解書仍挨告 - 法律常識

TVBS簽和解書仍挨告 車禍糾紛缺「但書」
TVBS
2.3630051297@web73105.mail.tp2.yahoo.com
路上開車,擦撞小意外難免,一旦碰到,只要狀況不嚴重,很多民眾可能當場就賠錢和解,大事化小;但就有一位小姐開車跟摩托車發生車禍,經過警察調停,也簽了「警方提供的」和解書,對方事後竟然成功提告,還求償數萬元!原來和解書會無效,漏洞就在雙方沒有載明,「放棄」刑事求償權跟告訴權,才給了對方敲竹槓的機會。投訴民眾A小姐:「他說他是學法律的,所以他很清楚,雖然已經簽了和解書,但是我還是讓人受傷,我逃不了刑事責任。」車禍和解書簽了竟然無效!2年前,A小姐開車不慎跟一名機車騎士互撞,雙方同意和解,醫藥費跟修車費都付給對方,沒想到,對方卻在「半年」刑事告訴權到期前3天,對她提告,求償近7萬元。A小姐:「法官幫我們調解和解金額,所以我又花了好幾萬錢賠償給他,他才願意當場撤銷告訴,重點是這個和解書,是警察提供給我的,我這個和解書,也是在警察面前簽署的。」車禍和解書有漏洞,容易被敲竹槓,以過失傷害罪來說,雙方沒提告,要靠和解書自保,內文除了寫清楚和解金額,一定要記得寫上,雙方「放棄」或「保留」,對於車禍的「民刑事求償權」及「刑事告訴權」,因為寫上放棄,等於從此互不相干,寫「保留」,萬一被害者日後出現後遺症,比較有保障。假設雙方告上法院才和解,千萬要寫「同時撤回」民事起訴及刑事告訴,避免節外生枝。律師林憲同:「民事弄清楚了以後,6個月內記得要寫那句話,就是『雙方撤回或捨棄放棄刑事告訴權』。」和解書不光證明賠了多少錢,寫清楚但書,最好要「約定和解不提告」,違約要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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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work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8)

  • 個人分類:法律學分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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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10 週五 201116:29
  • 奢侈稅 簡介

【一】第二條:
前言:立法院五月十五日三讀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將持有二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座落基地,或符合依定條件的土地移轉及符合一定金額小客車特種貨物將納入課稅範圍。據財政部表示,開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是為健全房市及強化房市及強化租稅公平,符合社會公益,讓民眾以合理價錢購屋。
 一、 條文簡介:
【一】第二條:1、特種貨物項目: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二、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三、遊艇:每艘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五、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六、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第二項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2、立法理由  
   
(一)衡酌現行土地及房屋短期交易稅負偏低,甚或無稅負,爰於第一款規定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為課稅項目,並參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規定,將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納入課稅項目,以健全房屋市場。
   
(二)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將達一定金額之高價貨物納入課稅項目,以符社會期待,兼顧量能課稅原則。
   
(三)第五款明定依國際公約規定得進行交易之保育類動物及其產製品,且達一定金額者納入課稅項目,以符社會期待,並兼顧保育政策。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二】第三條:1、銷售房屋、土地、特種勞務之範圍:
  一、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
  
二、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特種勞務。
  本條例所稱
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指產製廠商於中華民國境內辦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且產製特種貨物。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2、立法理由:  一、對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特種貨物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係屬當前政策需要,在本條例施行前購買該特種貨物者,納稅義務人可選擇持有超過二年始銷售,以免除租稅負擔;如將本條例施行前完成移轉登記之不動產一律排除在外,等同鼓勵民眾在本條例施行前大量購置並囤積不動產,反造成房屋價格短期內更為飆漲,且如在本條例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不動產始納入課稅,形同一年或二年後始有課稅案件,政策效果將大打折扣,與本條例立法意旨有違,爰予明確規範。
【三】第四條:1、條文: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及特種勞務,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
  
一、產製特種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二、進口特種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
   
三、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特種貨物者,為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四、免稅特種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
  
五、銷售特種勞務者,為銷售之營業人,於銷售時課徵。

【四】第五條: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2、立法理由:對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旨在健全房屋市場,爰參照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二等規定,定明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房地之情形,排除課稅,以符合本條例立法意旨。
【五】第六條:1、特種貨物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情形:
 一、供作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物復運回廠或出口者。
  
四、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依其設立性質專供教育、研究或實驗,或專供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之用者。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救助之用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非供自用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特種貨物之免稅範圍:
    
(一)供作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者應予免稅,以避免重複課稅。
    
(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屬境內消費稅,運銷國外及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物復運回廠或出口者,未在國內消費,應予免稅。
   
 (三)基於獎勵國民從事教育、研究或實驗,並鼓勵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爰訂定第四款。
 
 二、考量小客車若基於業務需要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救助之用者,允宜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爰訂定第二項。
  
三、參照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及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規定,於第三項定明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非供自用者免稅。
【六】第七條:1、條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為百分之十。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2、立法理由:參考美國、香港及新加坡之立法例,訂定稅率。
【七】第八條:1、條文: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不在其內。
  前項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如係應徵貨物稅或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其銷售價格應加計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在內。2、立法理由:參照營業稅法第十六條,定明銷售價格之計算方式。
【八】第十條:進口特種貨物之完稅價格,應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之數額計算之。
  前項特種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或營業稅之貨物,應按前項數額加計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後計算之。

二、 重點說明:(一) 依據上開條文規定,非自用住宅1年內轉手,課徵15%奢侈稅;1年以上、未滿2年內轉手,則課徵10%奢侈稅。若因調職、非自願性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房屋、房屋遭法院拍賣或因都市更新等情況,就不課奢侈稅。
(二) 又所謂持有「2年」房地產的時間計算是從買進房地產『過戶日』開始,到賣出『簽約日』為止。依據施行細則規定,營業人自地自建、合建分屋、合建分售、附買回條件的合建分屋、以及售後退回再賣的房屋及其座落土地,都不課奢侈稅。據財政部官員表示,開徵奢侈稅的目的,主要為了打擊投機炒房地產,因此,可以增加市場供給的建商推案,基本上排除課稅。況,建案有銷貨退回再出售的情形,排除課稅應屬合理。
(三) 高消費貨物部分,如小客車、遊艇、飛機、直升機及超輕型載具,單價在新台幣300萬元以上,需課10%奢侈稅。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製品,需課10%奢侈稅;若屬於非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不課稅。50萬元以上高額家具,需課10%奢侈稅。
(四) 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50萬元以上的入會權利,課10%奢侈稅,例如高爾夫球證。但屬於可退還保證金性質,不包括在內。
(五) 符合文化資產保護法規定的古物買賣是免稅,因此,日常使用桌椅、櫥櫃及床等家具,若屬於文化資產保護法所規定的古物(骨董床、骨董桌等),免徵奢侈稅。
(六) 又奢侈稅係採自動誠實申報事後查核制度,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計算稅額申報繳納,稽徵機關事後再就查得資料稽核。如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稅額,依該條例第22條第1項、第23條各款規定,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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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10 週五 201116:29
  • 淺論 公司負責人於公司設立登記時可能涉觸之 刑事責任


壹、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修法沿革:一、按公司法第7條於90年11月12日修正前規定:「公司之設立、變更或解散之登記或其他處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地方主管機關審核之。」,修正後規定:「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於91年3月6日訂定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於民國(下同)98年三次增修查核辦法,前100年3月29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00240430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二、該辦法第2條規定:「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合併、分割、收購、股份轉換、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應檢送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設立、合併、分割、收購、股份轉換、增減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並依其性質檢附加蓋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印章之下列文件裝訂成冊…。」,同辦法第9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復分別規定:「會計師對應行查核事項,應備具工作底稿,主管機關得隨時調閱之。」、「會計師查核公司之資本額,如發現有虛偽情事者,應拒絕簽證。三、另修正前公司法第412條第2項關於「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應派員檢查,並得通知公司限期申復」及修正前公司法第419條第2項關於「前項第 4款、第5款所列事項,如有冒濫或虛偽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公司限期申復,經派員檢查後得裁減或責令補足」等規定, 均於90年11月12日修正時,予以刪除,並將公司法第9條第4項修正為:「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依修正後規定觀之,除縮小第7條之範圍外,並將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事項,改由會計師負責查核簽證,及將應派員檢查等相關規定刪除;至於修正後公司法第388條雖仍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然僅形式上審查其是否「違反本法」或    「不合法定程式」而已,倘其申請形式上合法,即應准予登記,不再為實質之審查。
貳、公司之設立、變更或解散等事項記載不實所涉刑事責任:一、按公司法第9條規定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股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而在實務上,則常常發生公司負責人在設立登記後,即將設立時之出資額提領出來的脫法現象,而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二、承上,關於「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為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罪,是否以經該管公務員完成登記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於96年召開第七次刑事庭會議,其中正反意見均有法官主張,臚列如下:(1)、甲說: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罪,以業經該管公務員完成登記始成立犯罪。按解釋法律,必須探求立法精神,徵諸本條項後段規定:或 ……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及同法第三百八十八條所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等相關規定,本條項之罪宜就法文之規定作限縮解釋,而認以行為人提出申請並經該管公務員核准登記,始成立犯罪。(2)、乙說: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罪,其立法目的在防止虛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只要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並向主管機關提出不實之申請者,即已成立,不以該管公務員已完成登記為必要。理由如下:(一)依法條文義,既僅規定「……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相當於刑法「行使」偽造文書之概念,以行為人將不實之申請文件提出於主管機關,就其內容有所主張,即為已足,並不以主管機關之承辦公務員已依其申請,進而完成登記為必要。(二)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八條所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乃屬申請之程式要件欠缺而責令補正之規定,應與判斷同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罪構成要件無涉。(三)依本院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九十六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定,公司之申請登記,主管機關僅須形式審查,倘其申請形式上合於規定,即應准予登記。為達防止虛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之立法本旨,不宜在法條文義之外,增加法文所無之要件,認為尚須以承辦公務員未發覺其申請文件之實質內容不實並進而准予登記,始構成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罪。(3)、因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罪,其立法目的在防止虛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只要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並向主管機關提出不實之申請者,即已成立,不以該管公務員已完成登記為必要,故該庭決議採取乙說。三、亦可能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是若公司負責人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 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該當於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罪及刑法第214條之罪,兩罪應如何處斷?(1)、甲說:公司法修正前,本院對於公司之登記採形式審查說之部分判決,認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與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罪有牽連犯之關係。因此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下稱新法)施行前之行為,應依修正前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從較重之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處斷;新法施行後之行為,則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2)、乙說:公司負責人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所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二百十四條兩罪,就行為人而言,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又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係在保護一般公共信用,除行為人已為不實之申請外,尚待該管公務員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始足成立;至於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罪,係在防止虛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只要行為人提出不實之申請,即足成立,不以該管公務員已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必要。二者之犯罪構成要件並不相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處斷。(3)、丙說:法規競合,係指一行為侵害一法益而符合數法條所定犯罪構成要件,觸犯數罪名,因該數罪名所保護者為同一法益,禁止為雙重評價,故僅能適用其中一法條論罪,而排除其他法條之適用而言,其本質乃單純一罪,應擇一適用競合之法條。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罪,依其立法說明:係為防止虛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而制定。保護之法益為一般公共信用,與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所保護之法益相同。參諸公司法就各種虛偽登記之情形,僅就第九條第一項所列舉之態樣特別規定其刑罰,其餘則均認應依刑法相關規定處罰,而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之法定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罪之法定本刑則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較前者為重,應係以此種行為,其情節較重於公司法其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情形,有加重處罰之必要,故為特別規定。因之二者屬法規競合之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關係,應僅依特別法即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論以單純一罪,而無適用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餘地。(4)、最高法院 96 年度第 7 次刑事庭會議認就行為人而言,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決議採取乙說。四、 除此之外,尚有商業會會計法第71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資訊不實之罪,構成要件為: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五、綜上,若公司負責人其明知公司應收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主管機關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自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管理之正確性。是負責人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商業負責人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規定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再論以刑法第215條之罪。所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及刑法第214條等三罪,就當事人而言,係基於一個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意思決定下,所為之數個行為,應屬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基於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處斷,配合辦理之會計師,若認與公司負責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參、公司法第9條之修法方向:實務上公司負責人在設立登記後,即將設立時之出資額提領出來以活化資金之現象層出不窮,是99年公司法第 9條修正案「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於立法院闖關,改以行政罰鍰處理,而不是法院開庭審理,不過經濟部認為改行政罰鍰無法產生嚇阻作用,且不能對資產龐大的大企業股東產生嚇阻作用,希望仍維持現狀,是於99年5月修正案初審通過後,嗣透過政黨協商而翻案,仍維持違反時刑罰之規定,公司負責人不可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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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10 週五 201116:28
  • 淺 談 性愛契約 分手契約 婚前契約 法律效力 及實務案例


案例一:甲與情婦乙女簽立性愛契約,約定每週固定嘿咻的時間與次數,而且女方「不得推辭」,且甲男同時開立一張新台幣二千萬元本票交予乙女,供作性愛履約保證。  問題一:乙女得否拒絕履行?  問題二:若甲男有意分手,乙女得否持本票請求甲男支付票款二千      萬元?  問題三:若二千萬元支票兌現後,乙女拒絕繼續履行性愛契約,甲 男可否要求返還二千萬元?案例二:甲富商與乙女友交往,同居七年後,雙方因故發生嫌隙,甲男提議要分手,乙女擬出分手協議書,甲男為分手乃簽立該協議書,同意支付乙女三億元,惟事後甲男反悔。  問題四:甲男得否拒絕依照分手契約給付乙女三億元?試答:性愛契約效力:性愛通常指為享受感官剌激的一時快感,滿足肉慾之一切色情行為。坊間常見男歡女愛,或為了保障愛情,或為了滿足身體慾望,或為了抵債等種種理由,而簽立性愛契約,該約定是否發生法律上約束對方之效力呢?且不能拒絕履行嗎?依實務上見解認為,該契約根本違反善良良俗而自始、確定無效,雙方皆可不遵守,且任一方亦不可以該約定而威脅對方履行,因此,即便一方反悔,亦不生違約問題。目前國內法律對於通姦罪尚未除罪化之際,倘有配偶的人,與配偶以外之第三人發生婚外性關係,即已觸犯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不論雙方係基於何種因素,而維持性行為的承諾協議,該協議內容,皆已動搖到他方婚姻生活中貞操義務,他方之配偶,可以此控告對方妨害家庭,不可不慎。分手契約效力:分手契約顧名思義係雙方為分手而簽立契約書,此種契約書有別於民法債編所規定各種契約類型,屬於無名契約之ㄧ種。該契約是否有效,端視其內容所約定之權利義務,是否有悖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與法律之強制規定而定。否則,原則上基於現代法治國家之原理原則,於契約自由原則及私法自治之原理,只要契約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即可成立。所謂「公共秩序」指國家及社會生活共同要求的一般利益。「善良風俗」指國民的一般倫理與道德觀念,包括文化傳統、生活方式及民間習俗在內。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者,無效。」。惟是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目前實務上見解認為應就法律行為之內容、附隨情況,以及行為人之動機、目的及其他相關因素综合判斷之(參照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530號判例)。譬如,有婦之夫,因垂涎美色,誘使同居,而約定贈與錢財、土地等,且約定一旦終止同居關係,需將錢財返還,藉以維持不正常關係,而達其私慾,該約定即屬違背善良風俗,應屬無效(參照最高法院65年度台上字第2436號判例)。反之,實務上以為,若以斷絕不正常之關係而訂立和解書,約定給付金錢,即無違背善良風俗可言(參照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2505號判例)。因此,分手契約若係基於個人情感及自由意願下所簽署者,縱以財物之交付為條件,原則上會被認為與夫妻離婚時協議財產之分配相類似,並無違背善良風俗可言,應為有效。婚前契約特色:所謂婚前契約指未婚男女在婚姻關係成立之前,預立就婚後雙方共同生活之各項權利、義務之事項,加以約定之契約。婚前契約在國外行之有年,常見好萊塢大明星會要求另一半情侶簽訂婚前協議書,預防將來離婚時,自己財產會大失血,而預先約定財物之分配。然在國內法律上,並無此制度明文建構。因此,雙方簽定婚前契約是否有效呢?頗值得玩味。依據我國民法第153條之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ㄧ致者,契約即為成立。此乃契約自由精神之體現,亦即雙方基於其自由意願,得決定締約與否、與何人訂約、契約之內容及方式如何,只要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亦不違背公序良俗,其約定,並非法律所不允許。常見現代婦女基金會整理婚前契約內容如下:
1.
夫妻姓氏:民法1000條規定,夫妻各得保有本姓, 但得以書面約定以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婚後各自保有本姓、夫冠妻姓或妻冠夫姓。
2.
夫妻住所:民法第1002條規定,由雙方共同協議定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得聲請法院定之。婚後究竟是自己住,還是跟公婆或岳父母同住。
3. 
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於婚前或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婚姻財產制中,擇一訂之。不選定者,則依照法定財產制。惟夫妻財產制之約定,必須至法院辦理登記,夫妻若未事先登記,則以法定財產制度的內容為依據。
4.
家務分工:約定家事分擔方法。
5. 
家庭生活費:婚後各項生活支出及子女扶養費由誰負擔。民法第1003條之1,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力或其他情事分擔。款項如何支付、何時支付、匯入何戶頭等問題,均可約定。
6.
自由處分金:概念類似零用錢,目的在保障婚後經濟弱勢的一方。例如家庭主婦,可要求先生每月在家庭生活費外,額外提供一筆錢讓她花用、自由支配。
7.
子女姓氏:從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從母姓,也可從其約定。
8.
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行使的限制:民法第1089條,由父母共同負擔子女親權行使問題。例如不得不當體罰或虐待子女、不得遺棄子女、不得利用兒女犯罪等。
9.
違反貞操義務及發生家暴事件時的精神賠償:外遇、家暴等事件違反了婚姻忠誠義務、破壞生活和諧並侵害他方權利,因此可以向侵害之人請求精神慰撫金。
婚前協議書在中西方的法律效力中並不太一樣,例如西方婚前可協議離婚內容,如子女撫養權、贍養費給付.....等等,惟這些離婚條件之約定在我國法律中卻是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的。肆、案例解析:問題一:如前所述,性愛契約縱使是兩情相悅而簽立者,該做愛約定仍然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雙方皆不須履行,亦不生違約問題。問題二:乙得否向甲男請求給付票款,端視乙女是否有取得該張本票之原因關係,而得行使票據上權利?按最高法院94年度台簡上字第9號判決要旨:「依票據法第十三條前段規定觀之,票據債務人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惟若以其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資為對抗,則非法所不許,惟須以兩者間有得資為對抗之抗辯事由存在為限,亦即該票據係基於票據債務人與執票人間之特定目的簽發,但該目的有不能或不達之情形,始足當之。換言之,必須票據債務人與執票人間為票據直接授受者,始有其適用。」。換言之,倘簽發票據之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時,執票人即不得對直接前手發票人請求給付票款。依題示,甲男簽發本票予乙女純粹係為擔保彼此間性愛契約之履行,藉以維持不正常婚外情關係。然該份性愛契約因違反善良風俗而自始、確定、當然地被認為是無效契約,因此,甲為擔保該性愛契約之履行而簽發本票之目的,因無效而不達,該履約保證本票當然隨之無效。職故,乙女依法不得向甲男請求給付票款二千萬元。問題三:依題示,當乙女取得二千元票款之後,拒絕再配合甲男履行性愛契約之約定時,因該份性愛契約本身違反善良風俗,即屬不法,而當然無效,故甲男亦無法律上地位得向乙女請求履行性愛約定。此際,甲男得否以相同理由主張因性愛契約既然無效,乙女亦無受領二千萬元之法律上權利呢?按民法第180條之規定:「給付有左列情形之ㄧ者,不得請求返還: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職言之,因不法原因而給付金錢者,不得請求返還錢財,其立法意旨係鑑於,例如男女相約以同居為條件而贈與對方財物者,該同居約定之法律行為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倘賦予不法者得主張返還錢財勢須暴露自己違法行為,有違反法律維護正義之基本精神,故法律規定不得返還。因此,依題示,甲男以性愛契約為條件,給予乙女二千萬元,因該性愛契約已違背善良風俗而無效,故該給付本屬不法原因之給付,不得請求返還。故當乙女得款後,心生反悔,甲男亦不得以無效之契約而主張乙女毀約,進而請求乙女返還二千萬元票款。問題四:甲男得否拒絕給付乙女三億元?:如前所述可知,分手契約之內容於並不違背善良風俗或公共利益等情況下,法院基於契約自由精神之體現,認為該約定為有效。依題示,當甲男基於自由意志及自我實現下所簽署分手契約,已發生法律效力,具有拘束雙方之法律效果,甲男依約即負有給付乙女三億元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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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10 週五 201105:36
  • 塑化劑風暴 美林看衰統一


《經濟日報》報導,塑化劑風暴對台灣食品業的影響,外資並不同調,美林認為統一(1216-TW)受影響層面較大,衝擊品牌形象,不過里昂證券則認為塑化劑對企業總體營收影響小,不會改變獲利預估,投資人不必太過緊張。美林曾省吾表示,塑化劑供應鏈複雜,認為統一不僅形象受損,且家樂福統一也持有 20% 股權,因此將受拖累,將統一評為「劣於大盤」,年獲利衰退 6%,全年 EPS 為 2.4 元,低於去年的 2.55 元。統一超(2912-TW)方面,美林認為其品項眾多,受塑化劑影響較輕。美林看好的零售類股是遠百,認為它是台灣消費產業持續成長的受惠者,5 月營收年增率可望成長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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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10 週五 201105:35
  • 巴克萊資本:去庫存化周期已結束 中國需求將助銅價年底前創新高


巴克萊資本分析師表示,中國去庫存化周期已經結束,銅進口需求將穩步增長,銅價也將在2011年年底前創造12,000美元/噸紀錄新高。綜合媒體6月9日報導,巴克萊資本(Barclays Capital)駐倫敦高級商品分析師斯諾登(nicholas snowdon)8日在一次會議上表示,隨著中國進口需求反彈,銅價將在2011年年底前升至12,000美元/噸紀錄新高。斯諾登在會上指出,為期9個月的去庫存化周期已將中國銅庫存掏空,中國市場正在復甦,“到7月份,我們將開始目睹中國進口需求的穩定增長。”數據顯示,3月中旬以來,上海期貨交易所檢測的銅庫存減少51%,而倫敦貴金屬交易所銅庫存則在2010年12月創出的14個月低點基礎上增加37%。斯諾登表示,中國進口需求的增加“足以大幅度拉低倫敦貴金屬交易所庫存”。他認為,預計銅礦產量將“大體持平”,需求增加將導致全球銅庫存在2011年晚些時候降至“紀錄新低”。他指出,“宏觀經濟數據確實給市場未來幾個季度的走向發出了錯誤信號。不錯,收緊信貸在中國是非常嚴重的問題,精煉商和制造企業的運轉會較為溫和,但這足以推高進口需求。”與此同時,北京的一位分析師也在8日表示,隨著消費和投資需求上升,6月份中國銅進口量將在4月份的基礎上增長25%。由於需求激增,礦業公司很難保持充足供應,自2008年末以來,銅價幾乎達到原來的三倍,并在2011年2月15日創出10,190美元/噸紀錄新高。但隨著中國和美國制造業放緩,倫敦貴金屬交易所期銅價格自那以后已經跌去11%。中國是全球最大的工業金屬消費國。(劉杰 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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